《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焦点太原站资讯 2018-04-26 14: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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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卫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市容环卫执法大队欢迎所有市民参与监督,市民如遇到不合法的关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行为,可拨打12319或者到太原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太原市环卫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市容环卫执法大队欢迎所有市民参与监督,市民如遇到不合法的关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行为,可拨打12319或者到太原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近年来,随着太原市城市基础建设、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建筑材料的需求量逐年增加。2015年、2016年、2017年3年的渣土产量分别是2100万吨、2600万吨、4100万吨,3年翻了一番。特别是去年,城中村改造、八河治理、2号线轨道工程同步叠加,渣土产量更是急剧增加。

2016年,太原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办法的通知》,对渣土管理提出了13项综合整治措施。但该《通知》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约束力有限,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客观需要。

因此,通过人大立法制定的《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是为了有效解决建筑废弃物管理中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改善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规范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还有利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工作进程,为建设资源短缺提供新的解决路径。

《条例》针对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消纳等不同环节,设置不同的法律责任,明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后果,强化了《条例》的法律约束力。

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时中瑛说:“这是我们排名前列个关于建筑废弃物的法律法规。从过去的文件转化为法规,这对于行为人来说,可以给予他们明确的工作指导,让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作为管理部门,对我们的工作有极大的帮助,从约束能力有限的文件变成了地方性法律法规,让我们在管理的过程中有法可依,让我们更好地管理建筑废弃物,更好地给人们建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

○解读

关于废弃物“从头至尾”都有明确规定

近来,太原市城市基础建设、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多个建设项目共同实施,扬尘、建筑垃圾、渣土一直是环境较大的“敌人”。自5月1日起,《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直至循环利用等各个环节都做出明确规定。

什么是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来源多元,不仅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活动会产生建筑废弃物,而且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活动也会产生建筑废弃物。

那么什么是建筑废弃物?

《条例》在建筑废弃物概念的界定上,明确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并进一步明确废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

《条例》对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也做了详细规定。从流程上划分,包含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环节。在产生环节主要强调要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排放,同时还强调如果不能减量排放,必须做到科学分类,为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利用提供便利;如果无法阻止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那么就要求通过科学分类、合理处置,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对于确实无法加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则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处置措施,减少或者杜绝建筑废弃物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责”的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精神,《条例》规定了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管理建筑废弃物要从源头抓起

《条例》中对于建筑废弃物的源头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施工现场,要求设置围挡,覆盖易起尘物料,工地实行湿法作业,硬化进出路面,清洗出入车辆,散装物料密闭运输。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向太原市市容环卫局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建设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及时回填、及时清运,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必须进行干化处理。同时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道路管网、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当屏蔽隔离作业,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废弃物。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分类袋装,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有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进行清运。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围挡、防尘措施,施行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做到拆运同步。

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控清运过程

《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格资质,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定数量并符合太原市要求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固定办公场地、停车场地等。

满足条件的单位需向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手续。

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到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领取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确保一车一证。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和顶灯,喷涂车辆标识、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统一。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车辆清洗、达标运营。并且按照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不得与未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签订合同。

各区人民政府是查处无证运营、强买强卖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城管、公安、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将联合执法,规范运营秩序。

违反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指出,凡是违反《条例》规定的,都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如将建筑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企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为按照规定清理建筑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而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由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也有详细的处罚标准,涵盖车辆未携带建筑废弃物准运证、未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车辆带泥上路等行为。

具体罚款标准可以参照《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于所有产生、清运、处置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都有详细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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