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太原资讯 2021-03-18 08: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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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下午,关于修改《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在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行。

3月17日下午,关于修改《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在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行。

现行《条例》是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施行以来,《条例》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据统计,太原市六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日上户量在220辆余辆,电动自行车的年增长量在7万余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死亡事故更是居高不下。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原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1852起,造成178人死亡,22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25.56万元。2020年太原市因交通事故死亡的212人中,非机动车驾驶者或乘车人有141人,其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死亡4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0.75%,死亡事故中基本是未戴头盔者。2021年1月1日至29日,太原市共发生18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事故7起,占全市死亡总数的38.89%,80%以上的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究其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事故已严重影响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给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通过立法推动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迫在眉睫。同时,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自行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过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督促居民小区或有关管理主体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写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在佩戴安全头盔方面

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加装定位装置或其他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增加“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的规定。

(二)在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方面

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铺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修改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需要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2020年4月1日,公安部印发了《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4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增加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规定,为常态长效治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保护驾乘人员人身安全的需要

从电动自行车性能和事故伤亡对象来看:伤亡对象主要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其余则是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由于电动自行车是露天驾驶,加之稳定性差,一旦发生事故车身容易失去平衡,驾乘人员极易被甩出,在没有戴头盔的情况下,身体各部位受伤概率较高的是头部,头部受伤主要是颅底骨折和脑挫伤。据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不戴头盔致命伤是戴头盔的1.5倍。这充分说明了头盔有非常明显的保护作用。同时,事故发生时,由于惯性,身体向前运动,导致额部和对面物体相撞,相撞后由于反作用力,身体后仰,失去平衡,加上头颅和颈部的特殊“甩鞭”作用,致使枕部容易首先着地,几乎所有的电动自行车事故,人员都要倒地。从整个头部来看:额部损伤概率较高,占34.7%,其次是枕部,占26.3%;而从生理上来看:最薄弱、最易受伤的颞部占22.1%。统计结果表明:戴头盔后,枕部损伤明显减少,不戴头盔枕部损伤概率是戴头盔枕部损伤概率的2.8倍。从头盔的外型结构来看,头盔对枕部的保护作用特别有效。

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出台了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头盔的规定后,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自出台了关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地方性法规后,2019年二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数比2018年减少628人,可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能显著降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伤率,有效保护驾乘人员人身安全。

(三)民生的需要

我市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多发,引起各级领导和市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提案建议中多次呼吁,新闻媒体也多次予以连续报道。推动立法修改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呼声的实际行动;是支队党委认真分析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压力,审时度势、把握重点,确立的科学决策;也是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涉及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受巨大压力的需要;更是解决民生问题、百姓关注问题的有效举措。

(四)依法管理交通的需要

当前我市本着“标本兼治,内外结合,政企联手,行业监管”的整体思路,采取“交通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相结合,路面执法与社会化宣传相结合,交通管理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街头乱象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等措施,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全方位加大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及不文明行为,积极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因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民警在执法中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查处只能以现场纠正和教育为主,效果不佳。

三、其他城市做法

1.《晋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做了强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同时,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举报。

2.《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均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将《条例》中涉及佩戴安全头盔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条款进行修改符合立法精神,对保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由党政机关、企业代表、快递行业、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社区代表等21人组成的听证会成员参加会议并表决通过。

来源:山西太原交警

(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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