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个税新政热点“30问”山西税务精准发力解疑惑(最全)

太原看房 2019-01-11 09: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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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山西省3700万百姓迎来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礼包”。个税新政出台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迅速成为广大百姓微信朋友圈刷屏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针对纳税服务热线12366广大纳税人普遍咨询和关注的30个“新个

2019年1月1日,山西省3700万百姓迎来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礼包”。个税新政出台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迅速成为广大百姓微信朋友圈刷屏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针对纳税服务热线12366广大纳税人普遍咨询和关注的30个“新个税”热点问题一一进行详细解答。    

子女教育篇    

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赡养老人篇    

3.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住房贷款利息篇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以及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可以是纳税人本人、配偶一方或者夫妻双方。    

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排名前列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9.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首套住房利息如何扣除?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篇    

10.住房租金怎么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排名前列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继续教育篇  

11.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专扣知识篇  

12.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指哪些?  

答: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13.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开始执行?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专扣操作篇  

14.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应该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办理扣缴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及时办理以及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5.纳税人怎么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1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怎样下载?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较新的电子模板。  

17.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8.如何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的填表说明填写。  

专扣申报篇  

19.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提供信息有误,应当提醒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21.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预扣预缴指南篇  

22.预扣预缴算法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个税APP操作篇  

23.个人所得税APP在哪里下载?  答:可以登录网页版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个人所得税APP二维码下方有一个“手机端下载”,点击后手机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安装即可。  

24.个人所得税APP人脸识别注册怎样验证通过?  

答: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系统;(2)点击【注册】,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如实填写身份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证照号码,点击“开始人脸识别”按钮后进行拍摄,与后台公安接口比对成功后会跳转到登录设置界面;(3)设置自己的登录名、密码、手机号(需短信校验)完成注册。  

注意事项:(1)登录名长度是8-16位字符,只能包括大小写字母、数字、中文(中文占2个字符)与下划线;(2)登录名不支持纯数字;(3)密码应为8到15位,至少包含字母(大小写)、数字与符号中的两种,不能含空格。  

错误修改提示篇  

25.手机号变更了,如何修改手机号?  

答:App系统登录后可通过【个人中心】-【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修改自然人已绑定的手机号,用已绑定的手机号码收取验证码后重新录入新手机号码。  

26.如何修改密码?  

答:App系统登录后通过【个人中心】-【安全中心】-【修改密码】,该界面分别录入原密码和新密码保存成功即可。  

27.如何批量导入人员信息?  

答: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客户端中提供的标准Excel模板。将人员各项信息填写到模板对应列,然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选择Excel文件,导入到客户端中。  

28.证照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  

答:情况一:未申报过的人员: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双击打开该人员,将证照号码修改正确,点击“保存”即可;  

情况二:已申报过的人员:  

(1)如果是证照信息填写错误或更换新的证照(例如:证件类型选择错误,证件号码数字填写错误,由于更换护照,护照号码变更等)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申报当月数据,当月申报成功后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业务。  

(2)如果是A员工错用的B员工的证件号码,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将错误的员工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期正常申报,往月的错误的报表需要您更正申报。  

年终奖缴税举例说明篇  

29.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举例:张某在2018年10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500元,低于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4500元未达“起征点”);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当月工资与5000元的差额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之后按新的月度税率表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0-500)×3%=585元(按上述规定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500)/12=1625,适用3%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当月应纳税款=0+585=585元。  需要提醒您,2018年10月之前,如果您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0.2019年取得的年终奖如何计算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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