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物业一次预收管理费不得超过6个月

太原资讯 2021-03-05 07: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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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原某小区一位业主收房入住后,发现物业服务中心违规收取物业费,向太原市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这位业主称,该小区物业费必须预缴一年的,他和部分业主想预缴3个月,却被物业公司拒绝。许多业主从未拖欠过物业费,但预缴费用总额过多、周期过长,日后物业公司若出现问题、业主得不到满意的服务,业主的损失很难追回。

记者了解到,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该物业公司强制业主预缴一年物业费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太原市房产局表示,业主收房前,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或合同,约定物业费缴费方式和周期。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均需要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执行。业主认为物业行为不合理,违反合同约定、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可以向小区所属城区房管局反馈。

(记者张磊)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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